讀物 1998 A. Gell 《 In Art and Agency 》

Gell在此想要提出一種新的物質研究理論框架;首先,他以詞彙與關係的定義為出發點,闡述他的想法。就研究對象而言,必須先釐清所謂「作品」(“works of art”) 的觀念:在以美學為理論中心的物質研究中,研究對象是「藝術作品」,以作品的美學成就為討論分析的內容;但在人類學的物質研究中,「作品」則不是我們的對象,因為這個字眼具有排他性,討論的是只能以藝術理論來分析的純藝術作品,換言之,是以藝術來定義「物」;人類學討論的物是與人共融的物,關心的重點在於人與物之間的社會關係。所以Gell在技術上使用 “index” 這個字來取代 “object” ,就是為了強調其社會性的內涵。


index和 agent 、agency

index在Piercean符號學中的定義是種 “natural sign”,指向一種因果性的推論過程,但這個推論並不是依據規則 (例如;2+2=4),也不是透過歸納或演繹法所得的結果,它在認知上的操作是 “abduction” ,一種綜合性的推理法,根據已經存在的普遍法則作出假設性的推論。例如煙可以是火的index,人們看見煙就會聯想到火,因為在一般經驗中,燃燒總會伴隨著煙;但是事實上煙不一定代表起火,所以兩者之間的關係並非絕對,以Eco的話來說明,是 “在還不知道signs指向何物之時,就把意義添加給它”。

Gell如何把index的概念套用在人類學的物質文化研究上呢?他把index視為社會作用力 (social agency) 運作的表現。所以,當煙純粹是一種自然被引發的產物,雖然仍可被視為index,但並非人類學物質文化研究所關注的index;但如果煙在某種脈絡下,被視為人為縱火的index,他就成了我們所要討論的範疇。social agent (社會行為者) ,就是使social agency發生、成為可能的主動行為者,使事件發生的最初力量,他們啟動了活動,是因果關係中的肇始者,他可以是人或物。相對於此,agency就是人或物運作的結果,是由心、意志或意圖的行使所造成的物理反應。

在這裡Gell無意進行哲學式的討論,辯證物是否和人一樣具有意志,或事件發生的結果是否真能如人所願 ,他提出的agent是與哲學範疇無關的;因為人們會將意志和意識、甚至人格灌輸於物,所以物和人一樣能夠成為agent;物是一種次級的、非自足的agent,只要他們進入了社會關係的網絡中,就變成Gell所關心的agent。

社會關係中的他者 (others),可以是人,也可以是物;另一方面,物可能是被動,也有可能是主動的。為了說明物如何能夠被視為agent,Gell舉了洋娃娃和汽車為例。對一個小女孩而言,洋娃娃是具有自己人格的主體,而且可能是她唯一的朋友;如果發生船難,小女孩絕不會為了讓自己的哥哥得救而拋棄這個洋娃娃,在這樣的情況下,洋娃娃就是一種social agent。汽車也常被賦予人格,對某些人而言它可能被視為夥伴,或甚至被視為身體的一部分,一個可分割的部分,就像義肢一般;車中不但有人的agent,也有車本身的agent,不單反映了車主的人格,也具有自己的人格 ( 就像Gell從自己的車裡體驗到的,車可能是有脾氣的,可以在無預警狀態下陷他於悲慘的情境 )。Gell甚至以萬物有靈論來論證物可以成為社會關係中的agent,在這樣的情況下,人對汽車或洋娃娃的感情也能算是一種宗教性的信念。

一個「行動社會學」( sociology of action ) 的前提是,它雖然提出物和人一樣可以是agent,卻又主張agent本身必須具有自我意識,而物是不具有自我意識的;這就造成了行動社會學前提的矛盾。Gell認為這是一個知識論的問題----我們只能依據結果的呈現來追查或推論其原因,當agent引發事件之前,我們無法察知agency的存在或作用,所以當agent未動作的時候,它就不是agent,換言之,它不是種先驗的存在,而且它必須在物理的定義上引發某種活動;agency是整個物質與精神世界的一部分,包含了人和物,所以agent也不該侷限在人的精神層面,不該由事物是否具有精神意志來決定它是否為agent。洋娃娃當然不是一個自足的存在,即使是擁有她的小女孩也不會這麼認為;但這個洋娃娃仍足以成為一種agency的動因,它和引發agency的原因在推論過程中是同位的,它與其同在,同時展現其自身,所以它和這個agent之間沒有什麼區別。這正好說明了一種index的關係,雖然有可能是錯誤的因果推論,但卻是如實地呈現在這世界的現象。

Gell以高棉的Pol Pot’s Soldiers為例,他們以地雷傷害了無數無辜的人民,在這個情況下,地雷能夠像這些軍人一樣,被視為濫殺無辜的agent嗎?以傳統的思考模式來看,不能,因為地雷只要被踩到就會爆炸,這不是出於地雷的意願,而這些軍人卻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是否以地雷作為達到目標的工具。但Gell從另一個角度思考,提醒我們,正因為這些人擁有武器和地雷,才從一般人變成了擁有權利的武裝軍人,變成有能力殺人的 “惡魔”;這些地雷是他們身為人的認同的一部份 ,就像他的指紋,就像迫使他成為 “惡魔” 的仇恨與恐懼。如果把地雷視為某種社會認同、以及社會行為者的組成元素,就可以更進一步把它視為社會行為者,所謂的agent,因為如果沒有它,某種特殊的agent 就無法存在。

Gell提出器物作為social agent,想以此論證social agency能夠以器物的形式將自己具體化,人在這個過程中進行自我展演和實現;具有意志的agent將其碎片以次級agent ( 即器物 ) 的形式增殖繁衍,用這樣的形式讓agent更具有力量,能夠啟動更強大的社會作用力。


patient 、recipient、prototype

Gell不認為agent具有本質上的定義,所以他不對agent提出分類式的討論,他要談的是關連性的agent,在脈絡之中的agent。在這樣的理論框架下,所謂的agent在行動中除了會有其行為結果----agency,還會有這個行為的承受者,Gell把它稱為 “patient”,它是和agent相對的。但是agent和patient的關係是循著脈絡而流動的,不是斷然而絕對的。例如,在畫家和其畫作的關係中,畫家是agent,而畫作是patient;當我們談到諷刺畫,和它所諷刺的對象時,畫作成了agent,其諷刺對象就是patient。

依照之前的定義,我們把器物 (artefact) 視為創作者 (artist) 存在的index。創作者作為agent,創造了藝術品、器物,這些器物便指向他們的存在。但人類學的藝術理論必須注意到,並不是所有的器物或藝術品都可以指向 “身為人” 的agent,即使它的確是由人所創造的,它也可能因為被賦予了神聖價值而具有神秘的起源,所以其存在便無法追溯到一個 “身為人” 的agent。

另外Gell又提出一個詞:間接的受者 ( recipient )。Recipient可以和index組成一套關係,它在其中可以藉由index來行使agency,或者index可以藉著它被視為行使agency的一方。簡單的例子中,一部停在街角的法拉利,標示 (indexes) 了車人關係中的間接受者:一個有錢的花花公子,這車是為他而打造的;同時也使街上投注羨慕眼光的路人也成為間接受者,這車也是為了他們的讚賞與嫉妒而打造的。現代藝術是為了尋求某些人的同感和共鳴而被創造出來的,這些創作者所尋求的觀眾,就是間接受者。某些文化脈落下,器物的製造者會被隱沒、不具重要性,大家重視的是所有人的地位;例如美拉尼西亞的Kula shells,沒有人在意它的製造者,但是它作為一種index,標示了交換關係中參與者的社會地位,這時候的index就成了agent。

當我們談論art,所談的都是事物的替現 ( representation )。Gell在這裡提出 “prototype” 的概念,相對於index,它是index所替現的原型。他反對Goodman所主張,任何事物只要經過適當的論述包裝,被大家所認同之後,就可以成為任何一個原本無關的事物的替現。這讓我們想起Saussure所說,符號 (sign) 的本質是任擇的。但是Gell認為,A若要替現B,一定要有相似性作為基礎;不過這個相似性,不一定指的是外表的相似,也可以是推論上的相關;如果index在外表上不具有和prototype的相似性,Gell稱之為aniconic representation,雖然以A替現B,但不代表A長得像B,例如以石頭替現神,石頭是神存在的index,而不替現神的樣子,石頭不是任擇地或約定俗成地變成神的index,而是神的 “natural sign” ,就像煙和火的關係一般。

那麼index / prototype的關係,和agent / agency 的關係為何?如果我們在index中察知了agency的存在,就可以推論,prototype中有agent的存在。雖然我們知道是人創造了神,自行想像了神的樣子,但重點不在此;Gell重視的是,人們相信神----作為agent,祂使自己的形象(image)出現在人們眼前,並且作為patient,被呈現在所有以此形象為prototype而被製造出來的形象之中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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